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2024-05-16 22:56

1.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但前提是评估报告的程序要合法,否则评估报告是不能做为补偿认定依据的。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2. 土地收储合同关于使用权有什么程序

土地收储合同关于使用权有什么程序
一、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分局提出土地收购储备申请,同时一次性交付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收储申请。
2、上级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同意收储的意见。
3、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成果或土地权属的其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凭证;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手续等土地来源相关文件。
4、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5、关于被收回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设定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担保物权限制情况和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况的说明。
6、现场照片。
7、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二、现场踏勘对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四至范围、地上物状况、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三、权属及规划核实
1、核实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及抵押、查封等其他限制条款。
2、对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的地块,核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会同规划部门确认规划用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情况。
3、最终将申请收储地块事宜上报区政府,待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收储工作。
四、评估测算由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地块进行现状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数据。
五、收储价格审核及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的收储价款,由储备中心初审完毕后,会同国土分局内部相关科室及区财政局、发展改革、规划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联审,联审完毕后将结果报区政府新城会审议,确定最终收储价格。
六、签订收储协议收储价格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
七、支付收购费用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国有土地收储补偿费。
八、权属变更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支付收储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中心向国土分局、住建委申报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十、入库交易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将收储地块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库,届时根据计划入市交易。

3. 国有划拨土地收储与国有出让土地收储有什么不同

国有划拨土地收储与国有出让土地收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让金两方面,具体区别如下:
1、使用年限不同
划拨土地在使用权限上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
2、土地出让金不同
划拨土地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只是这类房屋在出售时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而出让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期后可以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 

扩展资料:
土地收储制度出现的问题:
1、土地收储成为房价上涨的重要推手
由于土地收储制度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由地方政府高度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当一个地方的土地一级市场被高度垄断的情况下,土地价格就极有可能出现飞速上涨。
2、土地收储成为破坏社会公平的反面典型
由于土地收储机构是代表政府统筹征地事宜,而且征收的标准并非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操作的。
因此,在征收过程中,由于低价征收,高价售出,用公权力剥夺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土地收储制度的合理性备受置疑。
3、土地收储成为地方政府对抗中央调控的重要工具
通过土地收储,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资产。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土地不仅是财政权力,而且也是货币权力。
由于批出的土地几乎立即就可以用作从银行抵押贷款,所以,土地权力实际上就演变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种货币发行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收储

国有划拨土地收储与国有出让土地收储有什么不同

4. 土地收储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5. 国有划拨土地收储与国有出让土地收储有什么不同

国有划拨土地收储与国有出让土地收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让金两方面,具体区别如下:
1、使用年限不同
划拨土地在使用权限上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
2、土地出让金不同
划拨土地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只是这类房屋在出售时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而出让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期后可以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 

扩展资料:
土地收储制度出现的问题:
1、土地收储成为房价上涨的重要推手
由于土地收储制度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由地方政府高度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当一个地方的土地一级市场被高度垄断的情况下,土地价格就极有可能出现飞速上涨。
2、土地收储成为破坏社会公平的反面典型
由于土地收储机构是代表政府统筹征地事宜,而且征收的标准并非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操作的。
因此,在征收过程中,由于低价征收,高价售出,用公权力剥夺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土地收储制度的合理性备受置疑。
3、土地收储成为地方政府对抗中央调控的重要工具
通过土地收储,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资产。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土地不仅是财政权力,而且也是货币权力。
由于批出的土地几乎立即就可以用作从银行抵押贷款,所以,土地权力实际上就演变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种货币发行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收储

国有划拨土地收储与国有出让土地收储有什么不同

6. 土地使用权收储的原则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收储的原则有:土地收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计划、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7. 土地使用权收储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收储有以下两个原则,土地收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计划、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收储的原则有哪些

8. 政府收储土地有几种方式

法律分析:
政府收储土地有四种方式:一是征用,即通过征用将列入城市发展规划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二是收回,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两年内没有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土地、单位搬迁及违法使用土地的土地,政府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收回。三是收购,对于部分地段好、级差高,但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购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开发后,调整土地使用功能。四是置换,即运用价值杠杆,实现不同土地使用权的置换,使政府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所谓土地收购储备的方式,就是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或城市其他使用者手中向政府集中的实现形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