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的含义和计算 有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哦

2024-05-16 15:46

1. 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的含义和计算 有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哦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考虑的是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反映目前的股本结构下的盈利水平。以公式来表示,基本每股收益=P÷S,即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股本变动都要按照当年实际增加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如当期发生利润分配而引起的股本变动,由于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
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
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无需考虑该新增股份的时间因素。

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的含义和计算 有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哦

2. 每股收益的企业准则

一、制定的背景反映企业不同会计期间之间的业绩。中国现行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以前中国很少存在潜在普通股,所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近几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中国出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认股权证等潜在普通股。如果还按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来提供每股收益的信息,不考虑这些潜在普通股的影响,那么所提供的信息就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会明显滞后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二)各期间的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现行的关于提供每股收益信息的规定没有要求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每股收益。在提供比较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当各期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不必重述所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这使得各期间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三)与国际惯例不协调。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转换时所引起的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中国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3. 每股收益的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第六条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的确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母的确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第七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第十条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第十一条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第十二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每股收益的准则全文

4.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介绍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以财会〔2014〕14号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长期股权投资》分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衔接规定、附则5章20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5. 每股税后利润的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时候,增加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第四章 列报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每股税后利润的相关会计准则

6. 新会计准则的其他收益明细科目有哪些


7. 2013年后新会计准则是否把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

1、2013年后新会计准则是把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
2、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3、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投资可分为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两大类,人们平常所说的金融投资主要是指证券投资。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2013年后新会计准则是否把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

8.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